关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政策解读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21﹞1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印发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现就部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0号)于2017年3月1日印发,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明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程序等。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0号)已经修订为《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2号),并于2021年1月18日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废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1号)于2017年3月1日印发,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的政策和业务办理程序等。按照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中“不得对异地贷款设置附加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的有关要求,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予以调整,重新修订,于2021年3月24日印发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4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废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3号)于2018年3月31日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明确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和办理程序等。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3号)重新修订,并于2021年1月18日印发了《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废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管发﹝2018﹞5号)于2018年6月9日印发,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管发﹝2018﹞5号)重新修订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1月18日印发了《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废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19﹞3号)于2019年4月19日印发,政策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由现行三个月以上(含)调整为六个月以上(含),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在《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明确,已无保留的必要。

六、废止《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0﹞2号)于2020年9月10日印发,取消了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并于印发当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内容在《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中明确,已无保留的必要。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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