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单位地址 | ||
1 | 大连大工安道船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学子街2-3-3-1号 | ||
2 | 大连华君泵业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吴桥路10号办公楼 | ||
3 | 大连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550号 | ||
4 | 大连憨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55号 | ||
5 | 大连憨熊文化贸易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黄浦路555号-1单元 | ||
6 | 大连诺丽果文化贸易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黄浦路555号1单元19层2号 | ||
7 | 大连一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55号 |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2】04003号
当事人:大连大工安道船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承洋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学子街2-3-3-1号
我中心于2022年03月28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8年09月至2021年09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73080.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05月27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2】04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洋 李麒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3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稽甘决字【2022】04004号
当事人:大连华君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黎明
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吴桥路10号办公楼
我中心于2022年04月12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05月至2022年03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7359.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05月23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2】04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君鹏 张振宇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 6月8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稽甘决字【2022】04003号
当事人:大连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力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550号
我中心于2022年03月07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1年12月至2019年07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2239.59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05月10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2】04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君鹏 张振宇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7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2】03004号
当事人:大连憨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鹏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55号
我中心于2022年01月12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单位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0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92367.16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05月09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2】03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洋 李麒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3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2】03003号
当事人: 大连憨熊文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威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黄浦路555号-1单元
我中心于2022年01月12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0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83068.88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04月12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2】03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齐铭 李麒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6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2】03002号
当事人: 大连诺丽果文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鹏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黄浦路555号1单元19层2号
我中心于2022年01月12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0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012.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04月12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2】0300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齐铭 李麒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6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2】03001号
当事人: 大连一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贺文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55号
我中心于2022年01月12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0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660980.76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04月12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2】0300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齐铭 李麒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