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单位地址 |
1 | 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
2 | 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 |
3 | 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市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幼儿园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井东社区A区15号 |
4 | 成都新大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8-10-11号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长稽决字〔2023〕04001号
当事人: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宝
住所地: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我中心于2023年06月07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9年05月至2021年04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20080.32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6月2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长稽通字〔2023〕0400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强 梁心怡 联系电话:88887322
地 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62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07月14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沙稽决字〔2023〕04006 号
当事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德柱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
我中心于2023年03月09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03月至2022年0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5633.1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6月07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沙稽通字〔2023〕04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鹏 李英威 联系电话:846521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 07月24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甘稽决字〔2023〕04008 号
当事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市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 丁丽红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井东社区A区15号
我中心于2023年05月23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7年09月至2023年03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76125.23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6月06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3〕04009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君鹏 胡博扬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 07月07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甘稽决字〔2023〕04009 号
当事人:成都新大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文倩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8-10-11号
我中心于2023年05月26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7年12月至2023年0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29156.98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6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3〕04008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君鹏 胡博扬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 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