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单位地址 |
1 | 大连大富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中山区捷山街奋斗巷30号 |
2 | 大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中山区保定街2号嘉合大厦4F |
3 | 大连恒邦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29号院内 |
4 | 庄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庄河市城关街道光华委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中稽决字〔2023〕03003号
当事人:大连大富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春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捷山街奋斗巷30号
我中心于2023年06月26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02月至2023年07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4250006.2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7月31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中稽通字〔2023〕03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宛津 祝琳 联系电话:8281779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08月18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中稽决字〔2023〕03002号
当事人:大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保定街2号嘉合大厦4F
我中心于2023年07月24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221418.4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7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中稽通字〔2023〕0300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宛津 李莉 联系电话:8281779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08月14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甘稽决字〔2023〕04010号
当事人:大连恒邦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29号院内
我中心于2023年07月07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3年04月至2022年04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35615.15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7月2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3〕04010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君鹏 胡博扬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08月09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庄稽决字〔2023〕04004号
当事人:庄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意勇
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光华委
我中心于2023年07月25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0年07月至2022年04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283440.3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3年07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庄稽通字〔2023〕04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雨亭 张丽艳 联系电话:89708388
地 址:庄河市昌盛街33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