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买房,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住房消费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支付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

5.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已有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分属不同区域,且在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租房自住的。

账户销户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

6.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两年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支持低收入群体类:

1.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有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关于各类提取情形的具体内容您也可以通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便民查询-办事指南进行详细了解,或者拨打客服热线0411-12329进行电话咨询。

温馨提醒:住房公积金提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获取的不实信息,守护好您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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