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指导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科学、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法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六)《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1997年11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2019年11月27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三、修订内容

《执法办法》共八章40条,包括总则,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管辖划分,行政执法范围和权限,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程序及附则等。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补充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能力要求。

(二)根据《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予以细化、补充;增加骗提骗贷违法行为其他惩戒手段。

(三)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复,以及举证要求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投诉举报要件的完整性、处理投诉举报行为的合规性。

(四)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增加“回避”“中止”“终止”内容,并对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五)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情形、审核要点和行政调解等内容进一步细化。

(六)根据执法业务实际情况对稽查大队的管辖权限进一步调整完善。


解读单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刘佳楠

解读电话:8370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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