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单位地址 |
1 | 东北化工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99号 |
2 | 诺华(大连)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40层 |
3 | 大连天人合一农业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歇马村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沙稽决字〔2024〕03003 号
当事人: 东北化工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炎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99号
我中心于2024年05月14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3年08月至2024年04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44715.8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4年06月24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沙稽通字〔2024〕0300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联系人:李鹏 李英威 联系电话:84652140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07月12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中稽决字〔2024〕04006号
当事人:诺华(大连)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继柱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40层
我中心于2024年03月15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4年09月至2021年09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30841.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4年06月07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中稽通字〔2024〕04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宛津 李莉 联系电话:8281779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07月29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庄稽决字〔2024〕04007号
当事人:大连天人合一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春进
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歇马村
我中心于2024年07月10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06年06月至2023年02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62550.6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4年07月11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庄稽通字〔2024〕04009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雨亭 陈涛 联系电话:89708388
地 址:大连庄河市昌盛街37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