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单位地址 |
| 1 | 大连博永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 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中路50号 |
| 2 | 大连盈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2A号A座16层 |
| 3 | 大连泰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27号2单元1层2号 |
| 4 | 大连真诚运输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 |
| 5 | 大连真诚运输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 |
| 6 | 大连福莱柔版制版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31号 |
| 7 | 大连市嘉怡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高新园区科海街17-5号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5〕05013号
当事人:大连博永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杰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中路50号
我中心于2025年09月22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4年09月至2025年06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6724.9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5〕05016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春艳 陈钰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03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5〕04018号
当事人:大连盈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天平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2A号A座16层
我中心于2024年03月15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2年08月至2023年10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5056.4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8月2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5〕0401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春艳 陈钰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09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沙稽决字〔2025〕04003 号
当事人: 大连泰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立峰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27号2单元1层2号
我中心于2025年09月02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2年09月至2023年10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6691.6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9月1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沙稽通字〔2025〕04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鹏 李英威 联系电话:846521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11月11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庄稽决字〔2025〕04012号
当事人:大连真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国臣
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
我中心于2025年02月17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7年08月至2024年1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44873.67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11月04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庄稽通字〔2025〕04105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雨亭 陈涛 联系电话:89708388
地 址:大连庄河市昌盛街37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1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庄稽决字〔2025〕04013号
当事人:大连真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国臣
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
我中心于2025年03月21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7年08月至2023年05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25883.43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11月04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庄稽通字〔2025〕0411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雨亭 陈涛 联系电话:89708388
地 址:大连庄河市昌盛街37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1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中稽决字〔2025〕04011号
当事人:大连福莱柔版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春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31号
我中心于2025年09月16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9年08月至2023年03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2873.5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中稽通字〔2025〕0401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宛津、隋然 联系电话:8281779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5〕04019号
当事人:大连市嘉怡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丽芳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科海街17-5号
我中心于2025年09月24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3年02月至2024年05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753.6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5〕04020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春艳 陈钰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