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单位地址 |
| 1 | 可尔特乐器(大连)有限公司 | 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 |
| 2 | 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 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 |
| 3 | 筵安(大连)帐篷制作有限公司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开发区东北七街16号 |
| 4 | 大连保税区东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亮甲村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5004号
当事人: 可尔特乐器(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朴荣浩
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
我中心于2025年07月21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6年07月至2025年03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4415.8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8月11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开稽通字〔2025〕05007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林 封约瑟 联系电话:87189717
地 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4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5005号
当事人: 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冰
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
我中心于2025年08月25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06月至2025年06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3735.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9月22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开稽通字〔2025〕05008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林 封约瑟 联系电话:87189717
地 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7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3002号
当事人: 筵安(大连)帐篷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大成
住所地:大连市开发区东北七街16号
我中心于2025年09月22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5年06月至2025年08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284056.8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9月2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开稽通字〔2025〕0300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林 封约瑟 联系电话:87189717
地 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0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4020号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东风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百阳
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亮甲村
我中心于2025年08月01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5年02月至2024年07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28751.04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开稽通字〔2025〕04018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林 封约瑟 联系电话:87189717
地 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