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单位地址 |
1 | 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2号 |
2 | 大连锐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泊园7号2单元1层4号 |
3 | 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保税物流园区IVB-2-2号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中稽决字〔2025〕04001号
当事人: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仁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2号
我中心于2025年02月26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8年02月至2024年08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69750.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2月27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中稽通字〔2025〕04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宛津 李莉 联系电话:8281779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03月07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甘稽决字〔2025〕04006号
当事人:大连锐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英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泊园7号2单元1层4号
我中心于2025年02月25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2年07月至2023年04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6000.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2月25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5〕04005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君鹏 胡博扬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03月07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4004号
当事人: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勇
住所地:大连保税物流园区IVB-2-2号
我中心于2025年02月13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03月至2023年09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28278.24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2月1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开稽通字〔2025〕0400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林 封约瑟 联系电话:87189717
地 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