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监督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实施行政检查。
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必要性以及层级、范围、数量、频次、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检查原则】行政检查遵循依法、必要、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事项包括: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单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情况;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单位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情况等。
第六条【检查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可以采取调阅、查询资料,现场检查,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检查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听取检查对象说明情况,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检查对象对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调取、查询证据材料;
(五)责令检查对象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分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应当区分不同方式和要求,依法分类实施行政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日常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以及检查比例等内容,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专项检查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上级部署,或者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针对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就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专项检查,应当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三)个案检查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对特定检查对象进行的行政检查。个案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的,应当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后二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个案检查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要求执行。
第九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的,在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同一检查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在一个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行。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复核等按照个案检查要求执行。
第十条【差别化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结合检查对象所属行业领域、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因素,区分等级、范围、频次,实施差别化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的信用等级以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具体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对A级及以上级别企业除个案检查等特殊情况外无需检查;对B级企业低频检查,日常检查比例不超过5%;对C级企业正常检查,日常检查比例不超过15%;对D级企业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一条【行政检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
(二)实施行政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向检查对象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四)对行政检查全部过程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跟踪记录;
(五)依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检查记录表;
(六)及时将行政检查材料(含视频音频)上传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七)形成行政检查卷宗后及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检查结果处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做好记录;
(二)违法行为轻微,通过指导规范已改正的,做好记录;
(三)发现违法行为,向检查对象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需要立案查处或进一步处理的,依照规定立案处理;
(五)检查对象拒绝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规定立案处理;
(六)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将案件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做好记录;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第十三条【检查结果告知】行政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并填写行政检查结果告知凭证。
第十四条【检查公示公开】行政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等公开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社会征信系统进行公示公开,并上传信用中国(大连)平台。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