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指导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科学、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的
(一)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明确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裁量幅度和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度性。
(二)保障职工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预防、降低因裁量不当而引发的争议和矛盾纠纷风险,确保处罚公平公正,避免执法实践中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处罚权滥用等问题。
(三)提高管理效率。通过细化具体裁量标准,提高行政执法管理质效和水平。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1.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省住建厅已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我市予以遵照执行。
2.对“单位不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两类违法情形的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幅度予以规范。
3.对“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处罚,其裁量幅度法律依据由《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调整为《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将处罚金额与骗提额相关联。
4.对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调整。
(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管理办法》
1.对行政检查的种类、适用范围、实施方法进行规范。
2.对差别化检查区分等级、范围、频次等予以细化。
3.对行政检查结果处理类别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政策原文链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规发﹝2025﹞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规发﹝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