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序号单位名称案由单位地址
1海德仕达人才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90A号1单元17层2号
2大连健威商贸有限公司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38号9号楼1单元21层3号
3大连常江路全好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60号、162号
4辽宁人瑞永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分公司
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18层02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西稽决字〔2025〕05003号

当事人:海德仕达人才服务(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媛

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90A号1单元17层2号

我中心于2025年03月11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07月至2024年09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37658.8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3月11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西稽通字〔2025〕05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管斌薛坤               联系电话:83700635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76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04月10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沙稽决字〔2025〕04002 号

当事人: 大连健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38号9号楼1单元21层3号

我中心于2025年03月21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8年10月至2024年10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21880.6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3月2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沙稽通字〔2025〕0400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鹏 李英威                联系电话:846521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04月10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5〕04103号

当事人:大连常江路全好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兴贵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60号、162号

我中心于2025年03月19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01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7500.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3月25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5〕041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春艳 胡晋美联系电话:81761909

地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04月18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5〕05006号

当事人:辽宁人瑞永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18层02号

我中心于2025年03月07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203.1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5年03月17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5〕05009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春艳 胡晋美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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