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从轻处罚事项名称 | 管理领域 | 适用情形 | 从轻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实施部门(市级)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 |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5年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 |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50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含)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 |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 | 住房公积金 |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的事项仅有一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 |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 | 住房公积金 |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的事项仅有一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5 | 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 住房公积金 | 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5000元以下的 | 取消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处以提取金额10%罚款。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1997年11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1年6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