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罚公示(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对下列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出行政处罚,现予公示:

姓名身份证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内容
高**210219********1213大房金瓦稽罚决字﹝2025﹞08004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王**210219********4014大房金瓦稽罚决字﹝2025﹞08006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胡**210211********6511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11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王**230206********1611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05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于**210281********3627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06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王**210283********4622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07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张**230406********0526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08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姚*210212********1017大房金沙稽罚决字﹝2025﹞08017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徐**210211********3151大房金沙稽罚决字﹝2025﹞08018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李*210202********4936大房金沙稽罚决字﹝2025﹞08019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范*210204********3519大房金沙稽罚决字﹝2025﹞08020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华*210219********7111大房金沙稽罚决字﹝2025﹞08021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王**210204********432X大房金西稽罚决字﹝2025﹞08007号取消2年贷款资格,并处罚款800元。
刘**210211********0426大房金西稽罚决字﹝2025﹞08006号取消2年贷款资格,并处罚款800元。
邹**211324********4412大房金甘稽罚决字﹝2025﹞08009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孙*210211********5831大房金高稽罚决字﹝2025﹞08003号责令10日内退回所提款项,取消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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